作者:海城市 点击次数:261 发布时间:2019-07-1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海农发〔2019〕49 号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
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农业发展中心、各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局有关各科(室):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和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通知要求,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的配套制度规范。
附件:1.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2.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3.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4.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5.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6.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严格落实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布置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讨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重要事项认定,需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市农业农村局。为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政策执行单位,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方案、通知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专栏维护,信息公开、公示等。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起草制定农机补贴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测、上报资金申请、违规行为处理,管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等。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区)农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管理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为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单位,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方案、通知等,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录入、补贴资格材料审核、机具核实查验、牌证办理、业务咨询、农机补贴产品质量监督、补贴公示、资金兑付等,协助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其他工作。指导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宣传、登记、公示等。
(四)镇(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宣传、补贴对象的登记、一卡通账号管理;配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补贴机具核实;组织辖区内补贴对象购机情况的公示;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市、镇(区)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渠道,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政策文件、通知信息、补贴实施进度信息等。
(三)用好补贴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保障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套骗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加强自查自纠,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落实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报送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六)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监督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和辖区内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2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为做好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经有关审查部门核定后,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主要为: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购机者信息。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咨询举报电话及信息公开专栏。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在市政府网站上政务公开栏内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补贴农户信息等。
(二)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扩大补贴政策信息公开范围。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镇区、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镇(区)、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对各镇(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建立长效机制。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附件3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核验内容
主要包括购机者提供资料的形式审核和对机具进行实物核验。核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申请受理与审核录入岗位核实内容。
1、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
2、购机税控发票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3、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4、人机合照与系统机具投档信息是否一致。
5、银行卡账号。购机者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6、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三)机具核验岗位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1、身份证件与发票是否一致。
2、申请表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发票号码与发票、合格
证信息是否一致。
3、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铭牌与机身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实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4、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5、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
6、开展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7、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核验方式
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组建专门队伍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对单台机具核验时,现场应不少于两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集中核验为主,上门核验为辅的核实方式。核验无误后由核验人员在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现场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需当场向购机者说明原因。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待机具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由购机者申请,由农机局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验。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人员违规责任。对补贴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无故推诿不予办理机具核实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购机者不能申领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
(五)购机者违规责任。对购机者利用伪造身份证明、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伪造机具铭牌和购机发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退货处理。补贴机具退货,经销企业应及时与农业部门(农机)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购机者应在收到供货单位退回的货款后一周内将己兑付的补贴资金退回相关财政部门,如购机者不退回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资格取消。未经核验或经核验存在违反农机购置补贴规定问题,且不宜享受补贴资格的,应取消购机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附件4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
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工作。信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并及时认真处理投诉和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信访受理
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
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
员的思想工作;对信访投诉反映,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四、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
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
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五、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
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问题处理
(一)、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
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二)、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严重问题处理。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5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市和县(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国家、省、市和县(市)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资金使用进度等信息公开透明,补贴范围与标准制定、补贴对象确定等公平正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农机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补贴资金,科学制定补贴计划,不断优化本市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突出重点原则。农机补贴将继续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经济作物、油料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主要农作物、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养殖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地现代农业发展。
直补到户原则。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范围是符合本市农业发展的,已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农机管理部门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计划
第七条 根据省市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通过必要的资金预测,合理确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上报资金计划。合理满足我市农民购机补贴资金需要,满足我市农机装备结构调整需要,满足我市主要粮食作物生产需求。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先购机后补贴,补贴对象在购机后到所在的镇(区)农机主管部门登记。到指定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进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或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提出补贴申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购机发票、个人或组织的银行账户等资料,申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进行牌证管理的农机,申请对象必需办理牌证。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资料,做好资料存档及信息录入农机补贴系统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在必要的期限内完成审核、机具核验并将补贴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上报农机补贴明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农业部门是补贴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农业机械配置计划,审批购机补贴申请,做好补贴登记、信息公示和公开、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售后服务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市区结算工作,对本市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农业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应加强补贴信息的公开,通过当地政务网站、宣传单、公告栏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将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资金额度、操作程序、补贴对象等各类补贴信息进行全方位公开,确保各工作环节全过程公平、公正。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九条 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公开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
附件6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市属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全市农机系统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违规行为类型。
1、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2、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3、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二)违规行为处理。
1、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2、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3、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