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通知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作者:海城市 点击次数:258 发布时间:2018-10-2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附件4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市农机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农机局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并及时认真处理投诉和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信访投诉反映,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农机局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5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市和县(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国家、省、市和县(市)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操作程序等信息公开透明,资金分配、补贴范围与标准制定、补贴对象确定等公平正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农机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补贴资金,科学制定补贴计划,不断优化本市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突出重点原则。农机补贴将继续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经济作物、油料作物、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主要农作物、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养殖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地现代农业发展。

直补到户原则。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范围是符合本市农业发展的,已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农机管理部门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结算

 

第七条 根据省农委和鞍山市年度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各镇(区)补贴资金需求、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通过年度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调配我市农机装备结构。

第八条 各镇(区)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填写格式、规范性及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定期上报市农机局审定。

农机局根据下达的实施方案及购机需求,科学制定补贴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镇(区)公告栏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存折账号(组织机构账号),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审批窗口(设在农机监理所二楼)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

第十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审批窗口核对结算材料,经农机局审定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市财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局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至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存折兑付到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农机局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鞍山市农机局和财政局。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在所在的镇(区)农机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申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进行牌证管理的农机,申请对象须凭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申购。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取得确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询价议价、购买补贴机具。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并提供《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农机局是补贴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农业机械配置计划,审批购机补贴申请,做好补贴登记、信息公示和公开、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售后服务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市区结算工作,对本市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农机局有关管理部门应对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机具标注,实行档案管理并做到“一机一档”,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购机者姓名(购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日期、机具品种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发动机号、机架号、补贴机具编号、牌证号等。

第十七条 应加强补贴信息的公开,通过当地政务网站、宣传单、公告栏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将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资金额度、操作程序、补贴对象等各类补贴信息进行全方位公开,确保各工作环节全过程公平、公正。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八条 市农机局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公开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

 

附件6

 

海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市属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全市农机系统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对其产品质量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生产企业负有一般责任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要求其开展自查、举证和整改,并可按程序暂停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 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未及时书面告知海城市农机局的;

2. 生产企业未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未及时处理并报告海城市农机局及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

3. 生产企业未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

4. 企业产品未按照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安装不规范、铭牌标识不清、机具编码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模糊不清等的。

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按程序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主要包括:

1. 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虚报销售价格、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的;

2.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 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经销商监管失职导致国家资金被套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善后工作。

(二)农机经销商

农机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农机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市农机局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

7.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后,未按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表格的。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经海城市农机局督促未及时进行整改的,由鞍山市农机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核实,可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下列行为的: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追究

对通过挂靠等形式以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名义购买农机具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出告诫,并要求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取消其部、省级合作社资格。